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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4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428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蔡寶憲即蔡政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
  項、第249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之
  場合亦有用,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執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75513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查,前揭債務人於本件聲請執行前,業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死亡,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債務人已死亡,亦無從命債權人補正,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