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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4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474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劉映纓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蔣佩璇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蔣佩璇於第三人迅捷光電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左營區)之薪資債權、債務人劉映纓於第三人玉山商銀連城分公司(設:新北市中和區)、中信商銀松山分公司(設:臺北市信義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應分別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