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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66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665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相對人債務人楊興輝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財產,是否為債務人之財產,應依該財產之形
  式外觀認定,即應就具體情形,依物之性質及外觀狀態而判
  斷是否屬於債務人占有之財產;如係不動產者,應以地政機
  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調查認定之依據;如未於地政機關登記者,即得依房屋納稅義務人、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等相關公文書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持本院86年度票字第15152號本票裁定及本票原本,聲請對債務人楊興輝如附表所示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執行,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由債權人引導至如附表所示門牌號碼建物(下稱上開建物),現場為該門牌號碼建物僅有乙棟,第三人許雅鳳占有,並提出其為上開建物納稅義務人之稅籍資料,另參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000號」建物確有兩件稅籍編號00000000000(納稅義務人楊興輝)、0000000000(納稅義務人許雅鳳)等情,此有執行筆錄、第三人許雅鳳113年10月14日陳報狀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鹽埕分處113年10月15日高市稽鹽房字第1137918456號函在卷可稽。執行期日現場既未有其他門牌相同而由債務人占有之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形式上已難認有債務人如附表所示建物可為執行,債權人仍就如附表所示建物聲請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000號未登記建築改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