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96737號
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至翔
相 對 人 黃麗美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
定預納
執行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債權人未預納執行費,經
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執行法
院應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
本件聲請人持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74號
支付命令聲請對
相對人強制執行,
惟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113年8月12日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3年8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聲請人
迄未補正,其聲請即
非合法。是依
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