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97337號
代 理 人 鄢駿
債 務 人 何祐誠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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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何彥霖對
第三人帝瑞科技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
惟查
上開第三人設址於新北市新莊區,
非 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