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98204號
債 權 人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浚騰即楊鎭豪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思克威爾股份有限公司、凱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博愛
分公司之薪資債權,
惟查債務人分別業於111年10月10日、112年12月25日自第三人處退保,且查債務人之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集保股票資料,
惟查無執行實益,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