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
異議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異議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異議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JET SHOP即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鄒奇男  
相對人即債  王嘉偉  
權人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黃巧蕙執行更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公告之債權表關於相對人JET SHOP即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嘉偉之債權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8月14日公告之債權表,項次參、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編號10,更正為債權人JET SHOP即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新臺幣8萬4,346元,編號11,相對人王嘉偉之債權應予剔除。
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王嘉偉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證明其債權存在,債權表參、編號11之債權,應予剔除。異議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異議,債權表參、編號10,JET SHOP之債權,依其所提出之資料所示,債權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8萬4,346元,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JET SHOP即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方藝彩公司)、王嘉偉,未依期限陳報債權,本院依債權人清冊所載登載等債權於債權表。異議人對債權表編號10、11所載相對人之債權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13年8月23日函請相對人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資金往來證明文件到院,該函文業於113年8月28日送達相對人JET SHOP、王嘉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相對人大方藝彩公司具狀陳報債權人JET SHOP即大方藝彩公司,債權總額8萬4,346元【計算式:30,455元+53,891元=84,346元】。相對人王嘉偉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據此,難認相對人王嘉偉對債務人有9萬元債權存在。準此,債權表,編號10,應更正為債權人JET SHOP即大方藝彩公司,債權總額8萬4,346元;編號11,相對人王嘉偉之債權應予剔除,應認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