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5號
務人
蘇伯維律師
權人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對人即債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
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更生方案)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更生方案)。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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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清償金額:1,266,120元,清償成數31.30%。
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各 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及每期清償金額,如附表債權比例欄及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 | | | |
補充說明: 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 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