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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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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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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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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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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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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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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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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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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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芳遠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64條之1第2款新增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又查債務人任職於鋼盈工程有限公司,113年1月起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7,470元,目前已無兼職外送等,有該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
陳報狀等在卷
可稽。又查債務人名下無登記財產,需與其他4名兄姊共同扶養母親(42年生),母親每月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4,180元,以上有
戶籍謄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等附卷
可憑。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8,254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
核屬適當、可行:
(一)經查債務人名下並無全球人壽之保險,有前開保險公司函文、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
可證。故
本件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二)因債務人租屋居住於高雄市,每月租金9千元,有房屋
租賃契約書及匯款收據在卷
足證。而居住於高雄市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即17,303元計算,再審酌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消費支出結構按消費型態分類表,住宅服務類支出佔24.3%,換算可得每人每月住宅支出基本上須4,205元,即不含房屋費用支出者為13,098元,而受債務人扶養者(債務人母親無房屋費用)之必要生活費用,須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
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本條例第64之2條有明文規定,則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應以19,087元〔計算式:17,303+(13,098-4,180)÷5〕為限。
(三)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其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5分之4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債務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
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
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債務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
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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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清償金額:594,288元,清償成數49.62%。 因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部分債權人每期清償金額計算有誤,爰依下開計算式職權修正如附表所示金額。 計算式均為:每期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總額,比較至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
補充說明: ◎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 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 |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