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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聲請人即債  黃品嘉    住○○市○○區○○街00巷0號7樓之2 
務人               

代  理  人  陳建誌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請求執行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中關於「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