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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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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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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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王楷評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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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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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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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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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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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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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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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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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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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林靜如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西元0000年0月出廠車牌號碼:00-0000(按資產表誤植為ET-1210併予更正)汽車乙輛、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乙張,解約金新臺幣(下同)0元,此有債務人
陳報狀及
切結書、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三商美邦人壽函文、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
可稽。其中汽車乙輛,牌照已逾檢註銷,且車齡逾28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0元,無財產價值,無變價分配實益。經本院函詢
債權人表示意見,除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資產公司)外,其餘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此有本院113年10月1日雄院國113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00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陳述意見狀、收文、收狀資料查詢單等
在卷可稽。而滙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富邦資產公司具狀表示無意見。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
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至於相對人良京公司主張債務人於111年6月27日領取醫療保險金23,150元(下稱
系爭款項)部分,
業據債務人
具狀陳明已用於生活開銷,現已無餘額
等情。經查,依三商美邦人壽保險金給付通知書所示,系爭款項屬手術保險金,用於填補債務人手術之醫療費用及生活費用,系爭款項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既經債務人陳報已無餘額,復查無其他證據顯示,系爭款項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仍有餘額存在,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系爭款項
非屬清算財團之財產,
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