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2號
債 務 人 林敏美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機車1輛、存款、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1張、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1張、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1張,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有效保險契約、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醫療終身保險無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
陳報狀及
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證;其中機車車齡已20年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富邦人壽、三商美邦人壽、南山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328元、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63,763元、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57,650元、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28,717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