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6號
債 務 人 周芳如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財產僅有新臺幣2,409元之存款,查
非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戶;而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因依新修正保險法規定不得扣押,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於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經本院民國114年9月3日裁定擴張為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範圍,有債務人
陳報狀及
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本院民事裁定在卷
可證。故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存款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