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3號
務人
權人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代 理 人 陳映均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陳映蓉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之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735元、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銀行)存款79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存款1,032元,有債務人
陳報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富邦人壽陳報狀等在卷
可稽。其中
高雄銀行存款79元,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
惟債務人願意繳納相當於存款79元到院,依法分配予債權人,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富邦人壽之保單解約金2,735元、高雄銀行存款79元、兆豐銀行存款1,032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