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4號
聲請人即債 楊進祥 住○○市○鎮區○○路000巷00○0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裁定於民國113年8月2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債務人繳納之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存款,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