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6號
聲請人即債 江秋鈴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余佩倩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代 理 人 蔡麗靜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西元
2009年12月出廠,下稱A車)、
車牌號碼:0000-UG自用小客車(西元2003年10月出廠,下稱B車)各乙
輛、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6,382元、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6,477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33元,有債務人
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新光人壽函文、凱基人壽函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汽車行照、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
可稽。其中A、B車之車齡分別逾15年、21年,均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郵局存款亦金額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
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26,382元、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6,477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