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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7號
聲請人即債  林亮宏  
務人                 
代  理  人  邱麗妃律師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聲請人林亮宏執行清算程序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將聲請人名下位於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進行變價,經管理人進行3次變價程序,第3次拍賣底價已遠低於公告現值,仍無法拍定,顯見系爭土地變價困難,停止變賣,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斟酌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