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1號
聲請人即債 盧力昊(原名:盧又均.盧云繹.蔡云繹.蔡依瑄.蔡依
務人 芳.蔡容芳.原ID:Z000000000)
權人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相對人即債 葉昭良即家和當舖
權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民事
裁定附卷
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70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華南銀行)存款43元、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西元2019年9月出廠)機車乙輛,此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債務人
陳報狀暨所檢附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銀行存摺影本、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
可稽。其中郵局存款、華南銀行存款,均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車輛牌照已遭高雄市區監理所
強制險註銷,車齡逾5年,殘餘價值過低,且屬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之交通工具,無變價分配實益,本院亦無從變價分配。經本院函詢
債權人表示意見,
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3年11月8日雄院國113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31號函及送達證書等附卷
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
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