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7號
聲請人即債 陳俊良 住○○市○○區○○街0號7樓之18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相對人即債 孫煜凱
權人
相對人即債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相對人即債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04號裁定於確定之時起開始清算程序(113年10月7日確定,即113年10月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
陳報狀稱名下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本院
經查現亦無任何財產資料,
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