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9號
聲請人即債 葉溪明 住○○市○○區○○○路000○0號4樓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8號裁定於民國113年10月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
陳報狀稱名下無有清算價值財產,本院
經查現亦無任何財產資料,
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