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1號
聲請人即債 楊明顯 住○○市○鎮區○○街00號6樓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11號民事
裁定附卷
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車牌號碼:
WD-0109自用小客車(西元
1992年7月出廠,下稱A車)、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西元2008年8月出廠,下稱B車)機車各乙輛,此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債務人
陳報狀、機車行車執照、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南山人壽函文等在卷
可稽。其中A車,車牌已註銷,車齡逾32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本院亦無從變價分配;B車之車齡逾16年,殘餘價值過低,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經本院函詢
債權人表示意見,
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3年12月2日雄院國113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4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
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
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