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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葉庭妤




代  理  人  林易玫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現金、存款、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1張、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5張,有債務人陳報狀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凱基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保險契約分別依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規定不得扣押,故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現金(繼承所得)、存款、1筆三商美邦人壽及2筆凱基人壽保單,另有於清算程序中可領取之凱基人壽醫療保險金,共計新臺幣737,881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