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5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裁定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再查,本件清算財團財產包括凱基人壽及富邦人壽之保險契約解約金,以及聯邦商業銀行股票,債務人均已繳納等值案款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
主文。
三、附帶說明,本院於114年4月7日以通知函併同通知各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其他調查情形,各債權人如認有與下階段就債人免責
與否之決定攸關之情事,請待屆時通知
當事人到院陳述意見時自行主張。另本件債務人是113年4月12日提出清算
聲請狀聲請本件,並無本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之
適用,因此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4月11日以陳報
暨聲請狀主張債務人不得就109年11月24日發生之
繼承拋棄繼承(違反本條例第100條規定),有調查必要
云云,要屬誤謬,
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