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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3號
聲請人即債  吳昌訓(原名:吳君亮)
務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M**-***8普通重型機車(西元2019年4月出廠)乙輛、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存款新臺幣(下同)71,378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100元,有債務人陳報狀、機車行照、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函文、南山人壽函文、新光人壽函文、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等在卷可稽。其中機車車齡逾6年,殘餘價值過低,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交通工具,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郵局存款100元,金額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債務人願意繳納相當於郵局存款100元到院,依法分配予債權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第一銀行存款71,378元、郵局存款100元,合計71,478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