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5號
務人
權人
代 理 人 陳威廷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對人即債 林秀樺
權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949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6,143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存款197元,合計存款6,340元,有債務人
陳報狀、
切結書、兆豐銀行存款往來明細查詢資料、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台灣人壽函文、南山人壽陳報狀、三商美邦人壽函文等在卷
可稽。其中兆豐銀行存款197元,金額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
惟債務人願意繳納相當於兆豐銀行存款197元到院供分配,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949元、郵局存款6,143元、兆豐銀行存款197元,合計9,289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
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