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7號
債 務 人 吳嘉雄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存款,於全球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查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投保
記錄,有債務人
陳報狀及
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共計新臺幣8,692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
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