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8號
聲請人即債 鄭新助 住○○市○○區○○○路000號
務人
代 理 人 陳正賢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陳萬丁
權人
相對人即債 雷迅
權人
相對人即債 黃月鳳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蔡盈津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陳宏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鍾任春
權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486,618元、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人壽)保單解約金199,766元、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德公司)投資現值1,260元,有債務人
陳報狀、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新光人壽函文、宏泰人壽函文等在卷
可稽。其中尚德公司投資,屬
已下市投資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復查尚德公司已於114年5月1日停業,現非營業中,該投資變價不易,且金額甚微,不敷清償財團費用,無變價分配實益,為免清算程序暨費用之無謂耗費,爰不予變價分配,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
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1,486,618元、宏泰人壽保單解約金199,766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
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