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3號
務人
權人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代 理 人 何宣鋐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視介
戴淑雯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陳冠翰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兼 黃勝豐
陳映蓉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翰儀)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421,964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64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存款35元,合計存款99元,有債務人
陳報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安聯人壽函文、國泰人壽陳報狀、三商美邦人壽函文等在卷
可稽。其中郵局存款64元、土地銀行存款35元,合計存款99元,金額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
惟債務人願意繳納相當於存款99元到院供分配,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421,964元、郵局存款64元、土地銀行存款35元,合計422,063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
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