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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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相對人即債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育麟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46號裁定於民國113年2月1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南山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