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理 由
一、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在本國之消費金融業務,於民國112年8月12日依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分割程序讓與移轉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故本件程序由星展銀行承受並續行,
合先敘明。
二、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2張、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單1張,有債務人
陳報狀及
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證;而國泰人壽及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共計新臺幣363,292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