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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曾文婷  


代  理  人  洪國欽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在本國之消費金融業務,於民國112年8月12日依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分割程序讓與移轉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故本件程序由星展銀行承受並續行,合先敘明
二、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機車1輛、存款、三商美邦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2張,有債務人陳報狀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機車設定有動產抵押權,預估價值僅新臺幣(下同)6千元,不足清償動產抵押權人債權,有估價單為證,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三商美邦人壽保單現值共計46,647元,另有個別債權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受償8,477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