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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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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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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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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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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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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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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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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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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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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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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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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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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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有效保單1張,名下雖有民國83年出廠之汽車,
惟已遭監理機關註記「環保車體回收」,而債務人陳報已報廢故無法變價,有債務人
陳報狀及
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函文在卷
可證。而前開凱基人壽保險契約預估保單解約金僅新臺幣1,695元,金額甚少,無變價分配之必要及實益。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均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3年5月22日雄院國113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37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
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