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12號裁定於民國113年4月1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新光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務人已繳納等值案款保留保單,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