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8-10/20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方國書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在本國之消費金融業務,於民國112年8月12日依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分割程序讓與移轉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故本件程序由星展銀行承受並續行,合先敘明
二、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存款、機車1輛、原為要保人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2張,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健康保險要保人,且該保險契約無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機車行照、機車估價單及貸款繳款單、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機車、原為要保人之南山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604元、機車價值扣除動產抵押債權剩餘9,572元、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26,769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