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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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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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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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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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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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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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13號裁定於民國113年4月2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自行繳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餘款,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