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
務人
代 理 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即債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管理人邱麗妃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
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選任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債務人因
限定繼承被
繼承人許福龍之陳報
遺產清冊及遺產分配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斟酌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
債權總額
等情,
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