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
務人
代 理 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即債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7月21日函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以及被
繼承人許福龍之遺產分配事項,均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