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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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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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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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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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楷評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黃韻蓉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79號民事
裁定附卷
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無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債務人
陳報狀、債務人
切結之報告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本院依職權查調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結果、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等在卷
可稽。復經本院調查,亦查無債務人名下有屬清算財團財產,
堪認本件債務人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經本院函詢
債權人表示意見,其等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3年7月9日雄院國113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57號函、送達證書、
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
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