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
債 務 人 莊莉卉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勞作金、保管金、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1張、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單1張,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
陳報狀及
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勞作金及保管金共計新臺幣(下同)32,159元,及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71,270元、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35,815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
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