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
聲請人即債 江振復 住○○市○鎮區鎮○○街000巷0號3樓
務人 之3
權人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梁晉銘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相對人即債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相對人即債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相對人即債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育麟
法定代理人 簡志茹
相對人即債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志中
相對人即債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貨(西元1997年1月出廠,下稱A車)、D7-0999自用小客貨(西元1994年10月出廠,下稱B車)各乙
輛、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電公司,證券代號1602)股票309股、華隆(證券代號1407)股票780股、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新,證券代號1605)股票1,097股、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9,650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26,530元,有債務人
陳報狀、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集保公司)函文
暨所檢附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太電公司函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三商美邦人壽函文、國泰人壽函文等在卷
可稽。其中A車之車牌已註銷,車齡逾27年,殘餘價值過低,且車輛已遺失,無變價分配實益,本院亦無從變價分配;B車前經債務人於98年8月25日申報,經高雄市區監理所登記禁動原因為舊車出口查證,且車牌已註銷,車齡逾30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本院亦無從變價分配;太電公司股票309股價額3,090元、華隆股票780股價額7,800元、華新股票1,097股價額39,547元,
上開股票價額合計50,437元,經查股票均已下市,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
惟債務人願繳納相當於太電公司股票309股、華隆股票780股、華新股票1,097股價額之案款50,437元
到院,分配予債權人,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9,650元、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26,530元、股票價額50,437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