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務人
權人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0號民事
裁定附卷
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車牌號碼:000-000機車(西元2006年5月出廠)機車乙輛,此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債務人
陳報狀、機車行車執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函文等在卷
可稽。其中機車之車齡逾18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經本院函詢
債權人表示意見,
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3年7月17日雄院國113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65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民事陳述意見狀等附卷
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
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