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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張惠菁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在本國之消費金融業務,於民國112年8月12日依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分割程序讓與移轉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故本件程序由星展銀行承受並續行,合先敘明
二、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存款、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單1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壽險處(下稱郵政壽險)保單1張,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任何有效保單,有債務人陳報狀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遠雄人壽、郵政壽險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及存放於女兒帳戶內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654元、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13,528元、郵政壽險保單解約金154,706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