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
債 務 人 謝凱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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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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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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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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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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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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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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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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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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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47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再查,債務人雖有存款及機車1輛、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險契約1張,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僅為被保險人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債務人
陳報狀、行照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前開保險公司回函等在卷足憑。其中存款不足百元,金額甚少,低於解繳手續費;機車車齡已7年認選任管理人變價無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而全球人壽陳報該健康保險無解約金可領取。經本院函詢
債權人表示意見,除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外,其餘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3年7月19日雄院國113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68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而中國信託銀行雖主張債務人應將其母111年逝世所餘遺產新臺幣30萬元,依其
應繼分比例提出等值現金到院供分配等,
惟債務人陳報該遺產經所有
繼承人同意作為父親(28年生,現年85歲)醫療及生活費使用,
迄今所剩無幾,並提出父親之
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長期照顧居家照顧服務費收據等,
堪認此遺產用於債務人父親之生活健康照護,致使降低債務人支出父親
扶養費,
難認非屬必要,且現實上已無此財產。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
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