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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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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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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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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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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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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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汽車2輛、存款,於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
非要保人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有債務人
陳報狀及
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證;其中民國80年出廠之汽車車齡已逾33年應無殘值,認無變價實益,而民國112年出廠之汽車登記於
第三人名下,且設有動產
抵押權,為債務人從事計程車司機職業工作所必需之工具,均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新臺幣8,67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