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
務人
權人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西元2013年9月出廠)乙輛、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7,117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13元,有債務人
陳報狀暨切結書、機車行照、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及新光人壽函文等在卷
可稽。其中機車之車齡逾11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分配;郵局存款13元,金額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27,117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
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