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2號
權人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186、188號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代 理 人 陳冠翰 住○○市○○區○○路00號8樓
異議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及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孫碧珠
住○○市○○區○○路000號3樓
異議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住○○市○○區○○街0號10樓
相對人即債 許愷倫 住○○市○區○○○路0巷00號
權人
上列異議人就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0日公告之
債權表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民國113年8月20日公告之債權表,項次參、無
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人,編號6,相對人許愷倫之債權應予剔除。
理由
一、
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
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異議意旨
略以:相對人未於申報
期間申報債權,復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證明其債權存在,債權表編號6之債權,應予剔除,
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未依期限
陳報債權,本院
乃依債權人清冊
所載登載其債權於債權表。
嗣異議人對債權表編號6所載相對人之債權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13年8月29日函請相對人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資金往來證明文件到院,該函文業於113年9月2日送達相對人許愷倫,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相對人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在卷可稽。準此,尚
難認相對人對債務人有新臺幣(下同)5萬元債權存在,應認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