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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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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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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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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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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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相對人即債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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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
當事人執行清算事件,
債務人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聲請本院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範圍,裁定如下:
債務人如附表所列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因罹癌有額外醫療支出,債務之子為中度身心障礙人士無法工作,因此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南山人壽及全球人壽保單各一紙有保留必要,請求准予裁定擴張附表所示保單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範圍等語。
二、
按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一個月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情事,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9條定有明文。
三、
經查,債務人罹癌(事涉個人資訊不予詳述),於民國111年4月26日通過重大傷病審查,屬於第5類需終身治療之自體免疫症候群而影響工作能力,另其子為中度智能障礙之中度身心障礙人士,且有癲癇症狀而無業,此均有診斷證明書、債務人113年9月3日
陳報狀提出之重大傷病核定通知書及長庚紀念醫院智力檢測結果附卷
可證,
堪認屬實,鑑於癌症之治療及營養補給在我國健康保險制度下,仍有相當自費支出之必要,而其子生活自理能力遠較一般人低下,均有以保險填補健康風險之必要,因此附表所示之保單,在斟酌債務人之健康生活狀況,可預見之收入與必要支出後,確屬債務人當前健康狀態下合理基本生活所必須,本院因此認定為不屬其清算財團之財產範圍,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