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
聲請人即債 洪淑玲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
務人
權人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增南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西元2015年5月出廠)乙輛、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存款新臺幣(下同)52元、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35,112元,有債務人
陳報狀、機車行照、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及新光人壽函文等在卷
可稽。其中機車車齡已逾9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
代步工具,不予變價分配;第一銀行存款52元,金額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
惟債務人願意繳納相當於第一銀行存款52元,依法分配予
債權人,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第一銀行存款52元、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35,112元,合計35,164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