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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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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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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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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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1.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59號裁定於民國113年7月1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2.次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經本院先後兩次通知,均未依據本條例第101條規定陳報清算財團財產。
3.又本院經查目前查無任何財產資料,
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