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聲請人即債 吳天從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務人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
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債務人名下
不動產之變價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斟酌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
債權總額
等情,
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